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穆斯林印傭泣訴 僱主逼我炸豬排

每天做16小時 月薪僅1600元

【徐彩媚╱嘉義報導】嘉義市印尼籍女子「阿蒂」,前天清晨衝入派出所報案,指控僱主要她一直在市場裡「切豬肉、炸豬排骨」,因她是虔誠穆斯林,這工作讓她身心飽受煎熬,且每天工作16小時,還被僱主扣留薪資,每月只給1600元薪水,她向仲介反映,仲介卻轉告僱主,害她反被僱主罵三字經。

警方昨傳喚豬排攤僱主蘇錦池(52歲)、同居人邱秀霞(47歲)及仲介洪宗文(47歲)到案說明,僱主蘇錦池辯稱「又沒叫她吃豬肉」,並否認扣薪,仲介則推說不知情,訊後三人被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罪嫌法辦。「阿蒂」則安置外國人庇護所。

沒看過「生病嬤」

「阿蒂」前天清晨5時許,衝入嘉義市新南派出所,她用不標準的國語告訴警方,2年前從印尼來台工作,仲介告訴她是要照顧生病的阿嬤,月薪16000元,但她到僱主蘇錦池家後,卻從來沒看過阿嬤。

仲介威脅遣回國

僱主在南田市場賣炸排骨酥、炸豬肉,要她每天去市場切豬肉、剁豬排、炸豬肉、炸排骨酥和做肉鬆等工作,工作時間從凌晨2點到中午12點,再從下午3點到晚上9點,而且老闆娘控制她的行動自由。

「阿蒂」還泣訴,僱主前2個月只給800元工資,現在給她1600元;她雖向仲介洪宗文反映「我是虔誠穆斯林,切豬肉、剁豬排、炸豬排工作讓我受不了」,要求更換工作,但洪恐嚇她「來台灣沒做滿3年,不能換工作,而且馬上會被遣送回印尼」,洪還把她的不滿告訴僱主,害她遭僱主辱罵難聽三字經。

僱主辯沒強迫她

警方傳喚僱主蘇錦池,蘇辯稱,因「阿蒂」沒辦法照顧重病母親,才讓她打雜,至於炸排骨,則是攤販人手不夠,才叫她去幫忙,炸豬排有給她三百至五百元獎金,「又沒叫她吃豬肉」;蘇的同居人邱秀霞說,不清楚「阿蒂」工作內容,對於「阿蒂」指控,老闆娘監控她行動,邱女強調「是阿蒂自願做的,沒人強迫她」。

仲介洪宗文向警供稱,「阿蒂」有打電話跟他借錢,不清楚她工作內容,否認曾恐嚇她。警方發現僱主等三人說詞都避重就輕,明顯卸責,由於涉及勞力剝削、妨害自由等罪嫌,警訊後都依人口販運案件送辦。

新聞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29/143/2sde8.html

婦女救援基金會來解惑

這個雇主犯了幾個錯呢?

1.      來台工作項目與契約項目不符:申請來台是用照顧阿嬤的名義,印傭就只能照顧阿嬤,不能作其他與照顧阿嬤無關的工作。炸排骨應該不是要給阿嬤吃的吧?!

2.      工作與報酬不相當:依照勞委會公告的最低薪資每月至少17,880元,新聞中印傭每月只領到千元的薪資不到最低標準薪資,且每日工作16小時也明顯超時了。

3.      限制行動自由:雇主不能限制受雇者的行動自由,每個人都是一個自由的個體。

4.      違反意願:印傭因為宗教信仰,除了吃豬肉外,連接觸豬肉也感到不舒服,雇主應尊重其個人意願,不應強迫。

 

上面這些不是小事情喔!咦~~~~~要注意喔!!

雇主已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32條,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另外還有可能違反刑法296條,駛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這類案件屬於刑事案件,也是公訴罪,雇主是需要親自出庭的,罪證屬實的話是真的會被抓去關或是處以高額罰緩,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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