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救援基金會副執行長康淑華、社工督導曾瀞儀

 

在『月圓人團圓』的中秋佳節,發生了一件嚴重的家暴案件,台北一名男子因不滿同居人及兒子對其聲請保護令及提出告訴,而在深夜口角衝突後朝親生骨肉潑灑汽油並點燃火勢,造成兒子全身因二度灼傷而尚在加護病房治療中。這則人倫悲劇背後所反映出的家暴防治問題,值得我們深加省思。

 

家暴防治需要警政、社政、司法、醫療、社區鄰里等單位一起合作,缺一不可。以警政為例,警政單位在被害人尋求協助的過程當中,其實擔任了終止被害人再度受害的第一線保護角色。也因此,當家暴事件剛發生時,警政單位除了應儘速制止加害人當下的暴力行為之外,在第一時間逮捕犯行後仍無悔意的施暴者亦屬其工作重點。然目前員警處理婚姻暴力案件之角色定位上仍過於保守,往往採取『緩和現場並做最少介入』之工作模式,也因此容易錯失協助被害人的關鍵時機。此外,報案或聲請保護令的舉動,有時會更加觸怒了偏激非理性的施暴者,進行激烈的報復行動。員警可以在受案後適時提醒被害人相關自我保護資訊,包括應避免與施暴者獨處,並注意有無受到跟蹤,必要時應暫時離開原本生活、居住空間,並請社工人員協助進行庇護安置等,確保被害人的安全得以獲得保障。

 

遠離暴力的威脅是所有受害者心中最大的期待,也因此,如何矯正加害人的暴力行為,實為家暴防治的根本工作。在保護令聲請項目當中,除了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外,其中一項還包括『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聲請,其目的即是為了矯治性格、精神上有所偏差的施暴者,藉由戒癮治療、精神治療、認知輔導等,而改善其偏差行為與人格特質,進而防止家庭暴力問題的再次發生。因此不論受害人是否決定結束此段關係,積極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將能夠有效發揮保護受害者的目的。然而目前法官在核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上仍顯保守,往往必需經過費時的審前鑑定程序,也造成受害人擔心保護令的核發會因此受到拖延,而放棄此項聲請。此外,依據衛生署統計,88 6 月至97 5 經法院裁定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參與人次共5843人次,平均每年只有650人次參與,相較於此段期間每年約4萬至6萬件的家暴通報案件,加害人處遇的執行率實屬過低。此外,緊急保護令的核發率過低為另一值得關心的現象,以今年1-8月為例,在7741 件的保護令核發案件中,緊急保護令只佔116 件,比例為1.5%,對於受害者人人身安全的及時保障實屬一大隱憂。

 

最後,我們要呼籲社會大眾多加關心鄰居的『家務事』。近年來隨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訂定,家庭暴力已成為一項公共議題,它是一種犯罪行為,需要社會大眾共同關心與協助。若在社區當中發現家庭暴力,應及時伸出援手,不論是報警,或是對於當事人的關懷,將可以避免許多悲劇的發生,亦能夠提高社區整體治安。有此積極的作為,才能夠有效發揮「家庭暴力防治網絡」的功能,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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