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研發部高級專員張凱強

 

親密伴侶交往期間所拍攝的裸露或性愛影像,卻在分手後遭到男方惡意散布於網路,成為報復、脅迫、勒索性行為、破壞女方名譽及人際社交關係的犯罪工具。這種因新傳播科技發展所衍生出的親密關係暴力型態,僅計算媒體有曝光之案件,在今年九月就發生六起之多,平均每周發生率高達1.5件,且絕大多數的被害人都是女性。

 

此種新型態犯罪的急速暴增,不僅反映出我們社會仍隱含強烈的「厭女情結」(misogyny)以及對女體窺探意淫的性別歧視,更凸顯出法律遠趕不及社會變遷速度,實有必要檢討我國現行法律的缺漏不足,難以遏止這類犯罪行為,亦無法提供被害人應有保護之問題!

婦女救援基金會早在今年二月即曾召開記者會指出此一問題,持有交往期間所拍攝的裸露或性愛影像之加害人,不僅會據此恐嚇脅迫被害女性,更往往會將影像透過網際網路或facebook、LINE等通訊軟體,惡意散布予女方親友或不特定多數網友觀看,不僅破壞被害女性的人際關係,更使其因極度恐懼而產生極嚴重的心理創害,更曾發生被害人因不堪心理折磨而選擇自盡的憾事。

此種犯罪現象之氾濫,近年已引發國際間高度關注,歐、美、日等各國均已開始著手進行該國法律修正。但反觀我國現行法律,如伴侶雙方當初是合意拍攝或主動交換這類裸照或性愛影像,事後卻遭某方惡意張貼於網路散布。

 

輕判罔顧被害創痛

這種犯罪行為所侵害者,是被害人的隱私、名譽,甚或是其性行為表現的自主權,然而加害人的行為在《刑法》競合的結果下,竟然只能以「保護社會善良風俗秩序」為目的之散布猥褻物品罪,論處最重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荒謬的法律適用不僅完全無法正確回應被害人所遭受之法益侵害,且法院對於這類犯行更大多僅輕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加害人往往可直接繳交罰金了事,全然罔顧被害人裸照在無遠弗屆的網路上被大量傳播且難以回收的事實,其所遭受之侵害更是永久且無可挽回的創痛!也無怪乎日前曾有一起類似之案例,檢察官不滿一審法院僅輕判加害人三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九萬元罰金,故而提起上訴,並痛批一審判決「無異鼓勵被告繼續以此卑劣方式,報復其交往過之女子,因被告只須支付9萬元罰金之代價,即可使一名女子身敗名裂,被告何樂不為?原判決量刑過輕,實難昭公信。」

據婦援會所做調查資料顯示,此類犯罪有超過95%的被害人都是女性。在此除提醒民眾三思自保,與伴侶交往期間勇於拒絕對方拍攝裸照的要求,而遇恐怖情人以此為要脅時,亦應冷靜蒐證、報案處理。

 

積極修法嚴懲惡行

另一方面,我國既已頒訂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即意謂著政府有責對於此種女性受害比例特別嚴重的性別暴力犯罪予以遏止,故我們在此亦強烈呼籲政府應正視此種犯罪態樣,並採取更積極作為,除導正社會普遍對女性的傳統歧視意識外,更應著手修訂相關法令政策,以確實維護女性被害者的權益!

 

此文刊登於蘋果日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007/36129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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